全椒县医保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1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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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局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或上级机关举报投诉。

    第三条 举报人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主要为各股室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188862,地址:全椒县政务中心全椒县医保局。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无法查找的;

    (三)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科室或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应予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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